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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2 11: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约定的最低交费金额,最低交费金额的标准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 载明与保险单上。

  5. 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

  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生 效时在万能账户下设立法人账户和个人账户。

  法人账户 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法人账户,用于管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尚未分配到被保 险人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注销时转入法人账户的被保险人 个人账户中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法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位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用于管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已分配至 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部分。本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 设子账户。

  保留账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或者离职,且应领未 领的全残保险金或者离职保险金金额超过 5000 元,则该被保险人可提出书面申 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本合同的保留成员,全残保险金或者离职保险金留 存于本公司并记入该保留成员的保留账户,同时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本公 司将继续对该保留成员依本合同承担除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 责任。

  被保险人转为保留成员后,不可以继续向该保留账户交纳保险费。依本合同约定 保留账户应交纳的费用定期由本公司从保留账户价值中扣除,若该保留账户的账 户价值金额低于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该保留账户应收取的费用金额,则本公司将注 销该账户,同时对该保留成员的保险责任终止。

  5.2 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账户、法人账户及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账户,账户价值按计入的保费数额等额增 加;

  (2) 本公司每月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 本公司从账户中扣除账户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扣除的账户管理费数额等 额减少;

  (4) 自第二个会计年度起,每年 1 月 1 日零时(如果账户注销,则为账户注销 时),如果账户价值低于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账 户最低保证价值。

  5.3 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方式在法

  人账户和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计入法人账户和各被保险 人的个人账户,保险费分配的具体方式由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与本公司约定。

  5.4 费用收取 本公司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本公司于每次保险费进入法人账户、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的费用, 初始费用的标准为最高不超过每次所交保险费的 5%。

  账户管理费 本公司将于每一会计年度末及账户注销时向各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个账户最高不超过 60

  元/年,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个账户 60 元/年。若账户管理费收

  取日距账户建立日或者上次账户管理费收取日不足整年时按该账户实际经过整月

  数收取,即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年度收取标准×实际经过整月数/12。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是否同意本公司从法人账户中扣除费用为被保险人交纳

  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若投保人同意本公司从法人账户中扣除费用为被保险人

  交纳其账户管理费,则本公司将于每一会计年度末及账户注销时从法人账户中扣

  除与交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管理费等额的费用,如果法人账户金额不足以交纳该

  期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应交的账户管理费,本公司将于应交账户管理费日后的第一

  个结算日或者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注销时并于结算账户利息后,从被保险人个人账

  户价值中扣除该账户应交的账户管理费。若投保人不同意本公司从法人账户中扣

  除费用为被保险人交纳个人账户管理费,本公司将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及账户注销

  时,从各被保险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该账户应交的账户管理费。

  对于保留账户,本公司将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及保留账户注销时从保留账户的账户

  价值中扣除账户管理费。

  5.5 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本公司保

  留根据监管规定调整结算频率的权利。

  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

  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公司公布的结算

  利率为年利率。

  账户利息 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账户利息。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

  天数,按本公司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账户注销,本公司在账户注销时结算账户利息。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注销

  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注销日所在月的上一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5.6 账户最低保证 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每会计年度公 利率 布一次账户价值的保证利率。

  本公司将在每年 1 月 1 日零时(如果账户注销,则在账户注销时)根据上一会计 年度的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账户价值低于账户最低保证价

  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账户最低保证价值。账户注销时距上次结算保证账 户价值不足整会计年度的,以上次结算保证账户价值日至注销时的实际经过天数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

  5.7 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分为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和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被保险 权益归属 人个人账户价值何时以何比例归属被保险人,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行约定并在

  投保时向本公司明示且于保险单上载明。

  5.8 保单状态报告 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与本公司的约定,本公司于每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向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送发上一会计年度的保单状态报告。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对应保单年度各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账���经过年数 tt<11≤t<22≤t<33≤t<44≤t<5t≥5

  占账户价值的比例95%96%97%98%99%100%

  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和投保人法人账户,账户经过年数从账户建立之日起计算; 对于保留账户,账户经过年数按该保留账户转换前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建立之 日起计算。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为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

  续 险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退保。对于已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 取日的被保险人不能退保,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依 本合同约定领取养老金保险金的权利不因投保人退保而受到影响。

  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本公司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解除对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本 公司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解除合同所涉及的所有被保险人 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的现金价值至投保人原交费账户。投保人应将本公司退还的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中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交付于被保险人。

  投保人要求退保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8.2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

  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将为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 账户。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8.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