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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9:5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变更保险金额的权利。..。..。..。..。..。..。..。..。..。..。..。..。..。..2.2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v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7

  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按本合同2.5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仅按保单账户价值承担保

  险责任。..。..。..。..。..。..。..。..。..。..。..。..。..。..。..。..。..。..。..。..。..。..。...4.2

  v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您获得持续交费特别奖励。..。..。..。..。..。..。..。..。..。..。...4.3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变更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期间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4.2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与补交

  4.3 持续交费奖金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5.4 宽限期

  5.5 保单账户结算

  5.6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8 退保费用

  5.9 年金转换选择权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医院

  10.6 意外伤害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10.12 持续交费奖金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1)、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保险金额变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次数或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1次。

  保险金额的增加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您应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 在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本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3) 您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见10.5)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作出书面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的下一个月的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生效。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能增加。

  保险金额的减少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申请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关于最低保险金额的规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作出书面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的下一个月��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能减少。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