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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9:5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账户设立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保单账户价值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风险保险费数额等额减少;

  (4)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数额等额减少;

  (5)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6)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减少;

  (7) 持续交费奖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交费奖金数额等额增加;

  (8) 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额等额减少。

  5.3费用收取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险费归属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第1保单年度50%5%

  第2保单年度25%5%

  第3保单年度15%5%

  第4、5保单年度10%5%

  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5%5%

  风险保险费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险保险费。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风险保险费(以下简称“年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保险金额和其他核保因素确定。本合同应收取的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年风险保险费于《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风险保险费表》上载明。我们有权对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年风险保险费进行调整。

  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按月收取。每月的月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的月生效对应日至下月的月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对应年风险保险费的1/365。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如果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下一个月的月生效对应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险费。

  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5元。

  5.4宽限期在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时,我们按保单账户实际余额提取该期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风险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保单账户结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

  结算利率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6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7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8退保费用您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第4保单年度第5保单年度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10%8%6%4%2%0%

  5.9年金转换选择权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收取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日前一个结算日到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期间,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