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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9:5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且不得高于6000元。该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60日内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如果您应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4.2期交保险费的缓交与补交您应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交纳期交保险费。

  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交纳第1至10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对于第1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期交保险费,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您可以选择暂缓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仍将按本合同2.5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正常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该期应交的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您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按其所归属保单年度的初始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期交保险费,自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起60日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仍将按本合同2.5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正常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60日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自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60日的次日零时起,我们仍将收取保单管理费,但我们将停止收取风险保险费,且不按本合同2.5条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此时本合同虽然继续有效,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仅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60日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您可以在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60日的次日零时起2年内,申请恢复按照本合同2.5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您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按顺序依次补交欠交的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您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按其所归属保单年度的初始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自我们收到补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我们恢复按本合同2.5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恢复收取风险保险费。

  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60日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且未在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60日的次日零时起2年内,按我们的规定补交欠交的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我们有权不受理期交保险费的补交,且继续不收取风险保险费,不按本合同2.5条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此时我们仍将收取保单管理费,本合同虽然继续有效,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仅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3持续交费奖金(见10.12)自第2个保单年度起,您在本合同约定的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60日内交纳每期期交保险费时,若以前各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含补交情形),我们将向您发放持续交费奖金。持续交费奖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持续交费奖金金额等于本合同4.1条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