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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南水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1:0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南水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太平附加南水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3零时仍生存,并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太平附加南水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

  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8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3零时仍生存,并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趸交10。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为趸交保险费,保险费经扣除初始费用11后计入保单账户。

  第八条 相关费用

  一、初始费用

  本附加合同收取的初始费用为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的3%。

  二、保单管理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在每月1日从保单账户中扣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12。保单管理费在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后扣取。

  保单管理费每月不超过10元,目前我们采用的数额为每月3元。

  如果���们对上述目前采用的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您。

  第四部分 我们的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第九条 独立账户运作

  为履行保险责任,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设立独立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我们将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初始费用;

  二、我们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当月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有关保单利息,请参照本条款第十三条);

  三、我们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当月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四、我们计算保证利差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当年计算的保证利差等额增加(有关保证利差,请参照本条款第十四条);

  五、投保人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实际提取的金额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提取费用”金额两者之和等额减少(有关部分提取费用,请参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

  六、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保单利息的结算和保证利差的计算分别参照本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两者中的任一项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为零。

  第十一条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保证利率最低不低于零,目前,我们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772%,我们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将提前通知您。

  第十二条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产品独立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距该结算日最近的上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我们每月公布日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第十三条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结算。我们按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结算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公布的日结算利率。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第十四条 保证利差

  一、保证利差的计算时间

  自第2个保单年度起,我们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计算保证利差。

  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计算保证利差。

  二、保证利差的计算方法

  计算保证利差时,如果按照保证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大于按照实际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保证利差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差为零。

  我们假设本附加合同的结算利率等于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就是按照保证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3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14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