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南水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1:0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5;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五条“保险责任”第一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后,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附加合同累积有保单账户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附加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所具有的保单账户价值净额16的9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17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额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保单账户价值净额的90%,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8,且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您可以申请将本附加合同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以趸交保险费的形式转换为我们提供的《太平盛世金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部分转换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0元,我们有权调整该最低转换额度。
转换后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期满日,转换后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且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高于六十周岁,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期满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太平盛世金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的费率计算转换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权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在收到并同意您的申请后支付给您。部分提取时被保险人须未发生保险事故。部分提取需根据第二十八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计算并扣除部分提取费用。
二、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最低为1,000元,部分提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应低于5,000 元。
三、您要求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应填妥我们的部分提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除本附加合同其他条目中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况外,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结算保单利息,不计算保证利差,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因主合同效力中止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必须同时申请主合同恢复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因保单贷款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了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清款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七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我们对目前采用的比例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您,但调整后的比例不超过上述水平。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十二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