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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09:1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户,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 户价值,但是自该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生效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但其真 实年龄或性别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按更正后的真 实年龄或性别给付年金。

  二、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年金金额高于应领年金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多领���年 金,或者在以后给付年金时扣除;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 使受益人实领年金金额低于应领年金金额的,本公司应将其差额补还给受益人。

  第十五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曰期、缴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 供上述资料。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的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年金之前退出团体的,按本合同约定领取退出团体利益给付。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上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解除: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十四日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退还已收保费,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24时起终止。

  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自本公司接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尚未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以下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扣除退保 费用后的账户价值退还投保人。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所有被保险人已知保险合同退保的证明。

  三、被保险人人数在保险合同周年日时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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