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09:1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划,
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全部归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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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险人。
第七条 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投保人于每次缴纳各类供款金额时按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比例计算的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
(二)保单管理费: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用于维护和管理个人账户以及保留账户的费用。
若保单管理费由投保人支付,投保人应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根据本合同内届时有效的被保险人人数缴纳下一保单年度的保单管理费,否则本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 周年日从公共账户中直接扣除该保单管理费。若公共账户内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应 缴保单管理费,除非由被保险人承担,所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出的利益给付的领取申请将被暂缓执行直至本公司收到足额款项;若保单管理费由被保险人支付,在取得 被保险人授权同意后,保单管理费在保险合同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保留账 户的账户管理费将在保险合同周年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除。
以上两项费用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后可以随时调整,但必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三)退保费用:
本合同解除时,本公司将根据合同解除时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价值之和按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比例扣除退保费用后,将剩余的账户价值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退出团体时,本公司将对投保人过去12个月(若保单生效未满12个月,以实际为准)内的退出团体利益给付进行审核,当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公司将按保险 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比例对过去12个月(若保单生效未满12个月,以实际为准)未曾被 收取退保费用的退出团体利益给付总数向投保人收取退保费用丨投保人应在规定日期内支付,否则本公司有权从公共账户中直接予以扣除该退保费用丨若公共账户内的账户 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笔款项,所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出的利益给付的领取申请将被暂 缓执行直至本公司收到足额款项。
过去12个月(若保节生效未满12个月,以实际为准〕的退出闭体保险金支出总数 二 过去12个月(若保节生效未满12个月,以实际为准〕结算闩的保节帐户价值的平均值、“
第八条 账户及结算
(一)账户的建立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为投保人缴纳的供款金额中尚未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在个人账户注销时转入公共账户的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 分之和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
本公司为本合同下的每个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为投保人承担的供款金额中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被保险人承担的供款金额之和及 其产生的投资收益,个人账户中的归属部分属于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退出团���时,若提出申请要求本公司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本公司注销其个人账户的同时为其建立保留账户,用于记录该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金支付及投 资收益等信息。
(二)账户的管理
当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述保险责任时,各类利益给付金额均按本公司正式批准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本公司保证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不低于投保人供 款中的归属部分与被保险人供款金额之和及其投资收益。
(三)账户的结算
本公司每月公布结算利率,也可根据届时投资收益情况随时调整并公布结算利率,并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和保留账户届时的账户价值结算其投资收 益,并计入相应账户的账户价值。
第九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账户价值的领取
若因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或者致使出售超过本公司团体万能投资账户全部资产10呢以上的巨额资 产,可能会使其它被保险人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导致本公司不能按时给付账户价值 (包括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延迟支付该账户价值,但该延迟最长不超过自本公司同意该领取申请起六个月。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账户价值。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尽快通知本公司,并递交本公司要求的申请文件。
一、年金利益给付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填写申请,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退休证明;
3、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二、 身故利益给付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含首诊病历〗,出院小结;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全残利益给付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全残利益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以本合同中的全残定义为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鉴定书;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及出院小结;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退出团体利益给付的申请
在被保险人退出团体时,由被保险人填写退出团体利益给付申请领取书,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投保人开具的被保险人退出团体的证明;
3、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利益给付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利益。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应在投保文件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 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注销其个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