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24 10:5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 2 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 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 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 2 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 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我们只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2. 您获得的保障 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 5.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4 责任免除 5.2 遗传性疾病
5.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4 重大疾病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效力终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