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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24 10:5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 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相同。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豁免保险 费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 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 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 1 种和1次为限, 我们只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 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5.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应的责任免除内容与主合同相同。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