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宝长期护理保险(A款)怎么样?
2014-09-24 10:48: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吉祥宝长期护理保险(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长期护理 护理津贴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吉祥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以下简称“附加险”)的,则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应当给付的附加险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附加险的,则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应当给付的附加险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附加险且附加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未失效的,本公司同时无息退还所交的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附加险且附加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未失效的,则按照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健康护理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险,且附加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未失效,则本公司在本合同期满日,按照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险,则本公司在本合同期满日,按照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宝长期护理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