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4 10:21: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0岁-10岁 | 171.00元 | 30年 |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 |
至80周岁 |
0岁-0岁 | 634.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4.0万 |
至80周岁 |
0岁-17岁 | 744.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8.0万 |
至80周岁 |
0岁-60岁 | 1065.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25岁-25岁 | 1870.00元 | 20年 |
加健享人生住院费2.6万 重大疾病10.0万 三度烧烫伤保险金50.0万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万 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6035元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50.0万 交通意外特别保险金50.0万 |
至80周岁 |
2岁 | 250.00元 | 30年 |
重大疾病3.0万 |
至80周岁 |
25岁 | 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0元 |
1年 |
25岁 | 793.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万 |
至80周岁 |
30岁 | 423.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2.0万 |
至80周岁 |
35岁 | 796.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4.0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0至1周岁给付比例2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1至2周岁(含1周岁)给付比例50%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2至3周岁(含2周岁)给付比例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