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24 10:1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52岁 | 4172.00元 | 1年 |
住院意外伤害医疗152.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 额以被保险人的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 约定在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 额以被保险人的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
约定在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床位费、手术费与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 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性病;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补充高额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123 号,2010年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