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24 10:48: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6.1),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意外伤害为单独和直接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所在单位取得任何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其所依存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其所依存的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其所依存的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其所依存的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其所依存的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依存的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6.1),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意外伤害为单独和直接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所在单位取得任何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所依存的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 伤;
(6)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或我们同意的其他交纳方式。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