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7 11:30: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初次重大疾病 二次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种,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种,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