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7 09:4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43岁 | 407.00元 | 1年 |
附加无社保的住院医疗2.2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之日 3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 6.2)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
外伤害(见释义 6.3)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4)进行住院治疗,对于被
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
项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在各项医疗保险金限额内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附加合同所附“合众团体附加住
院医疗保险给付限额表”。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
险金,当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医疗保险金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公共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人数超过 100 人时,投保人可选择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设立
公共保险金额后,当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其个人限额时可
以从公共保险金额获得与其个人保额同等的保障。当本公司在被保险人
个人保险金额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所有被保险人合计保险金额的 30%,且需按照公共
保险金额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
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
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
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附
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
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X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
同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
1.2 投保范围 凡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收据。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