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7 09:4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Y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两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附件 1-3
3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之日 3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 6.2)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
外伤害(见释义 6.3)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4)进行住院治疗,对于被
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
项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在各项医疗保险金限额内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附加合同所附“合众团体附加住
院医疗保险给付限额表”。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
险金,当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医疗保险金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公共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人数超过 100 人时,投保人可选择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设立
公共保险金额后,当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其个人限额时可
以从���共保险金额获得与其个人保额同等的保障。当本公司在被保险人
个人保险金额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所有被保险人合计保险金额的 30%,且需按照公共
保险金额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
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
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
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附
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
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9)、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附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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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0)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2);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
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6.13);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4)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
的除外。
Z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