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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7 09:4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选定的保障档次

  确定。投保人选择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应按公共保额费率表计算公共

  保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

  一年的,本公司按照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 6.15)收取保险费。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6);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附件 1-3

  5

  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件 1-3

  6

  5.3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和性别在投保文件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

  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

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