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吉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1:32: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吉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后(此90 天称为等待期)首次发生,
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3)由专科医生(见6.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
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6.5)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且自确诊之日起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
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
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见6.6)所致的重大疾病无90 天等待期的限制。
附加吉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丨1. 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保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解除16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1合同构成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7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
1.2合同成立及生效释义全丧失
1.3投保年龄61周岁18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4犹豫期62有效身份证件19永久不可逆
參我们提供的保障63医院20未到期保险费
1基本保险金额64专科医生
2‘2保险期间和续保65重大疾病
2‘3保险责任66意外伤害事故
4责任免除67毒品
争保险金的申请68酒后驾驶
1受益人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2保险金申请610无有效行驶证
3‘3保险金给付611机动车
4诉讼时效6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险费的交纳613遗传性疾病
1保险费的交纳6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宽限期615现金价值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吉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吉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及生 效
1.2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 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 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6.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
30天)至64周岁。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 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 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
1.4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 身份证件(见6.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1.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份数为基准计算。每份对应
的基本保险金额见附表一。续保时以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为基础,按当时我们 核定的费率计算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和续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