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海康附加健康赢家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7 09:13: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健康赢家疾病保险怎么样?

  海康附加健康赢家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

   2.3.1 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5.2 发病

  5.3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4 专科医生

  5.5 疾病

  5.6 毒品

  5.7 酒后驾驶

  5.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9 无有效行驶证

  5.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5.11遗传性疾病

  5.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附加「健康赢家」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海康「健康赢家」

  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 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 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本附加合 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解。

  1.2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终止效力;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主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生效日零时起到满期日零时止。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及 其主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