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健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2 10:3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 7 页,共 15 页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
9.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
10.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3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6
利息
本合同保单质押借款的利息按我们收到保单质押借款申请书时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我们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宣布两次借款利率。
本合同自动垫交保险费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 + 2%”换算的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
第 8 页,共 15 页
10.7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8
现金价值净额
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和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
10.9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10
全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全残的鉴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