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健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2 10:3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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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5.2
保单质押借款
一、 本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有效期间满2年的,经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5.4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2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若您超过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且在宽限期满前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以办理减额交清当时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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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复效
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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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重大疾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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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