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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08:5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门急诊 团体医疗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计划,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满30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30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的属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计划,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其他商业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被保险人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为限。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因此疾病而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日后,由此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司

  Heng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恒安标准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只有当您与我们订立我们规定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合同由您与我们订立的主险合同的条款及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或条款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人员及附属被保险人的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附加险。您必须为您团体内符合投保条件人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的人员投保本附加险,且您所投保的符合以下投保条件的人员不得低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配偶,或1个月以上至18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的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及续保

  与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成立并生效。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⒊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⒋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对其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也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对附属被保险人效力终止的,不影响对被保险人的效力。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