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08:5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是否参加社保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2.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本附加合同申请,并且出具本附加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且我们将按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若退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您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致使我们在终止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后仍然被法院等有权部门要求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您应赔偿我们该保险金数额。
3.4.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⒈ 本附加合同;
⒉ 本附加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已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不退还您为其交纳的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未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理赔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⒈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⒉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
⒊ 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费用明细单原件或社保分割单据;
⒋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⒈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⒉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理赔的情况。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于确定不属于我们承担的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将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