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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4:12: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百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除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一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v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v 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是保险附加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交费期间3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交至70周岁

  最低投保年龄28日28日28日28日28日28日28日

  最高投保年龄65周岁65周岁60周岁55周岁50周岁40周岁65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分别为 3、5、10、15、20、30 年期或保障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