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4:12: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认可的医院[10.1]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除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一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2]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10.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6]的机动车[10.7];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8];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10.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0]。
⒊重大疾病
3.1重大疾病范围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第三组:
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终末期肾病;
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6.严重III 度烧伤;
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坏死性筋膜炎;
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10.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第二组:
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双耳失聪;
5.双目失明;
6.瘫痪;
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8.严重脑损伤;
9.严重帕金森病;
1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1.语言能力丧失;
12.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3.重症肌无力;
1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5.植物人状态;
16.肌营养不良。
第一组: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主动脉手术;
6.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7.严重冠心病;
8.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9.多个肢体缺失。
3.2重大疾病定义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10.11]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重大疾病定义中的第1种至第24种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监管机关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调整,我们会相应调整。)
3.2.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