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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4:17: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

  (一)健康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从被保险人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余额为限;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本公司可以按约定从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向被保险人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健康医疗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疾病种类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 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全体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团体健康医疗账户和全体被保险人个人健康医疗账户余额之和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 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 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 确定本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投保人应将本合同以及所能提供的其他 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本公司。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本公司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 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健康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从被保险人个

  人健康医疗账户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余额为限;投 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本公司可以按约定从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向被保险人给付健康医 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健康医疗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 疾病种类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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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全体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团体健康医疗账户和全体被保险 人个人健康医疗账户余额之和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