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4:17: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 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 保险人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第七条 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地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
第九条 个人健康医疗账户和团体健康医疗账户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设立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用来管理被保险人个人缴费部分及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设立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用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尚未分配至 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被保险人个人健康医疗账户注销时其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未归属被保险 人的部分。
第十条 权益归属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承担部分及其 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
第十一条 账户余额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保险费后,本公司将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约定计入个人健康医疗账户或团体 健康医疗账户,个人健康医疗账户或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等于计入账户的金额;投保人在投保后 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约定计入个人健康医疗账户或团体健康医疗账户,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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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健康医疗账户或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计入账户的金额等额增加。 本公司按约定利率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 20 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日零时按单利计算个人健康医疗
账户及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利息。本公司计算账户利息后,个人健康医疗账户或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 账户余额按计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本公司从个人健康医疗账户或团体健康医疗账户中扣除账户维护费或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后,个人健 康医疗账户或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扣除账户维护费或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的金额等额减少。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 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