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4:17: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到的 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 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变动
1、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而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同意, 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保留其个人健康医疗账户;否则,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将当时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 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申请将保留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 的账户余额中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投保人团体健康医疗账户,也可将其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 人。
3、因全残、离职、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如投保人同意, 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保留其个人健康医疗账户。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本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 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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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当将多 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 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2)保险费交费凭证;(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将个人健康医疗账户及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扣除退保费用后 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五条 费用
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1、初始费用: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个人健康医疗账户或团体健康医疗账户之前,每次最高按所交保
险费的 10%所扣除的一次性费用。 2、账户维护费用:本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每次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