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2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旅游损失补偿 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Ⅲ度烧伤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Ⅲ度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Ⅲ度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Ⅲ度烧伤保险金之和。
4.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身故处理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限额内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
5.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上述一、二和三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