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2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意外伤害医疗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诊疗,本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以下医疗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
2.检查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
3.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含手术麻醉费、手术材料费)。
4.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5.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
6.床位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费。
7.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具体是指全血、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洗涤红细胞费用。
8.院外专家会诊费:指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家进行会诊的费用。
(二)对因突发急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抢救开始之后的十四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补充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诊疗而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含住院津贴)。
(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由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