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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2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意外伤害医疗补充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诊疗而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含住院津贴)。

  (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Ⅲ度烧伤、支出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补充费用或身故处理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投保前原有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