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09 13:5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丧葬费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 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 人的基本保障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急性病发作直接导致被保 险人在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保障(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 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 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障(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 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 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基本保障的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意外 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保险 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 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对于符合保单 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至 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 院结束,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障保 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障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