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36: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2.3.1 意外身故、全残 给付
本合同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分为两种: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简 称 BEC(A)),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简称 BEC(B));投保人可以在 BEC(A)和 BEC(B)中选择一种投保,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 BEC(A):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自公共交通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本 合同已缴保费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BEC(B):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适用本条 2.3.2 有关其它身故、 全残给付的规定。
2.3.2 其它身故、全残 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 则我们按相等于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 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 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或全残, 则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 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BEC。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 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 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