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4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红利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3岁 | 4865.00元 | 1年 |
年金给付9600元 现金红利3.0万 增值红利4.9万 身故保险金19.2万 |
1年 |
39岁 | 4887.00元 | 22 |
增值及现金红利、年金、身故金600元 |
20年 |
41岁 | 29783.00元 | 1年 |
60岁开始领养老金2500元 红利14.5万 红利11.6万 |
20年 |
42岁 | 2865.00元 | 至59周岁 |
生存年金500元 红利10000元 |
1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给付
配。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配。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配。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配。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120%;配。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配。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120%
配。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配。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配。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配。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120%;
配。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配。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120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配。
年金给付
配。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配。
红利
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
配。
(1) 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配。
(2) 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
配。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配。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配。
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