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红上红运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1:5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红上红运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9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生存金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2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4;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红上红运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1年 11月版)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红上红运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红上红运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
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 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2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 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4;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