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红上红运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1:5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
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 险费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红利分配。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两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 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 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
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 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二条 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 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 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若投保人选择将万能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未申请领取生存保 险金,则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本公 司可供选择的万能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