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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4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满期生存金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12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12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注:本条第一、二项(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于本合同的首个年金给付日及其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十二的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费付费方式为分期支付,则首个年金给付日为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费付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则首个年金给付日可选择为本合同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或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并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领取人为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