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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36: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4.3 满期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必要的生存证明。

  3.4.4 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

  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

  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 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 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

  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 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 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 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

  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 给投保人。 本合同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分配,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我们按每 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 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性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缴)。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 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 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恢复合同效力

  (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 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所欠的借款及利息(扣 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24时起,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 经我们通过,则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24 时起效力终止,我

  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6.3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 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保险费缴付凭证;

  (4)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 时起,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