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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36: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 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犹豫期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

  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

  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

  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或十年,由投保人与我们商定并于保险合同上

  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效力终止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

  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全残 给付

  2.3.2 其它身故、全残 给付

  本合同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分为两种: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简 称BEC(A)),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简称BEC(B));投保人可以在 BEC(A)和BEC(B)中选择一种投保,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 BEC(A):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自公共交通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 合同已缴保费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BEC(B):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适用本条2.3.2有关其它身故、 全残给付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 则我们按相等于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 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 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年日当日24 时之后身故或全残,

  则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1、对于BEC(A)和BEC(B),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 所致者,我们不承担任何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2、除本条第 1款规定之外,对于BEC(A),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 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 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 共交通工具;

  (3)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 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3、除本条第 1款规定之外,对于BEC(B),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 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