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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4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3岁-33岁 4169.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5.0万

重大疾病15.0万

身故5.0万

至80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退还105%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珠寿发【2012】35 号,2012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见 10.3)以下(含五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合 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 10.4)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 10 年、20 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60、70、80 周岁的保单周 年日等 5 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 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退还105%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