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4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3岁-33岁 | 4169.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5.0万 重大疾病15.0万 身故5.0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退还105%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珠寿发【2012】35 号,2012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见 10.3)以下(含五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合 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 10.4)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 10 年、20 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60、70、80 周岁的保单周 年日等 5 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 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退还105%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