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4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 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合同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清款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 的现金价值,投保 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本次贷款的金额加上未偿还 贷款本息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本公司确定的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 明。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 行中止。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 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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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中���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其他未还清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 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解除
8.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