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微笑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CEC
2014-10-14 13:32: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微笑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CEC
适用年龄:30天至1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0岁 | 2474.00元 | 15年 |
教育金10000元 |
20年 |
0岁-10岁 | 2474.00元 | 1年 |
身故全残、生存金给付、生命末期金给付、分红10000元 |
1年 |
0岁-15岁 | 15720.00元 | 15年 |
分红0元 教育保险金5.0万 全残保险金20.8万 保费豁免1.6万 身故保险金20.8万 生命末期提前给付2.5万 |
至21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2.3.1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100%(百分之一百)、100%(百分之一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微笑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微笑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CEC。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