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康赢年年年金保险C款(分红型)
2014-10-27 10:23: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康赢年年年金保险C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见6名词释义),我们将不提供身故保险金,但我们将按下列2者的较大值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②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综合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综合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6名词释义)至主合同满期日前(不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以下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5%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上述3项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年缴保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信诚「康赢年年」年金保险C 款(分红型)条款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康赢年年」年金保险 C款(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满期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1.3 投保年龄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5 周岁(见6 名词释义)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1.4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 天内,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身故保障、生存保险和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2.1 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所载的主合同满期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见6 名词释义),我们将不提供身故保险金,但我们将按下列2者的较大值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②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综合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综合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6名词释义)至主合同满期日前(不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以下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5%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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