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5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红利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9岁-29岁 | 19700.00元 | 至80周岁 |
现金红利7.6万 附加34种重大疾病50.0万 增值红利18.7万 养老金2.4万 |
20年 |
21岁 | 10909.00元 | 20年 |
红利40.0万 养老年金2.4万 |
1年 |
23岁 | 4848.00元 | 20年 |
现金红利9.6万 年金9600元 现金红利9.6万 年金3.0万 身故0元 |
至80周岁 |
25岁 | 31120.00元 | 20年 |
60-80岁现金红利30.0万 60岁增值红利60.0万 60-80月领养老金6.0万 |
至80周岁 |
27岁 | 7859.00元 | 20年 |
累积红利12.5万 现金红利4247元 年金1.4万 |
至80周岁 |
29岁 | 19674.00元 | 20年 |
现金红利7.6万 退休养老金2.4万 附加34种重大疾病50.0万 增值红利18.7万 |
至80周岁 |
32岁 | 7470.00元 | 20年 |
年金1000元 全残豁免7416元 累积分红7.9万 现金红利3575元 |
至80周岁 |
41岁 | 10013.00元 | 20年 |
红利(中档)10.0万 年金1.2万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120%;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四)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240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五)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
(1) 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 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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