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5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120%;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四)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24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第三条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第四条 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五)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

  (1)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十);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