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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3:35: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中航三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5、16、17 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见释义三)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 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2)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保险费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 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教育金确 定。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4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 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 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 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5、16、17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见释义三)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

  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2)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 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教育金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 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公司于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