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2 09:3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一、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4.5)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4.6)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34.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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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身故且在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见34.8)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前未罹患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且不含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继续有效。
您方可以在投保时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
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天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签���本合同之日起10天后,您 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18.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8.
3。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并以 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保人。 10.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
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方 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
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
终止;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则不受上述 90天的限制 。 8.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9.
3.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现金价值”、“利息”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
释。 34.
ü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2. 保险合同构成
3. 投保信息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本合同的有效性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8. 保险责任
9.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单分红
10. 红利分配
第四章 保险金领取选择权
11. 保险金领取选择权
第五章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2. 保险期间
13. 基本保险金额
14. 保险费的支付
15. 未支付保险费的处理 第六章 保险单服务
16. 保险单借款
第七章 本合同效力的恢复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