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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2 09:3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 利息)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 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2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方 以判决书载明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受 领人应当自知道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7. 欠交保险费或 未还款项的处

  理

  我方在给付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借款及其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章 其他规定

  28. 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 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9.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0.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

  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 批注生效日期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1.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32. 年龄的计算与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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