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2 09:3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章 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8.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9. 合同效力终止 第九章 保险金申请
20. 保险事故通知
21. 调查权
22. 诉讼时效
23. 保险金申请资料
24. 保险金给付
25. 其他核定结果
26.宣告死亡处理
27.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十章 其他规定
2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0. 受益人
3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33. 争议处理
34. 释义
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见34.1)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您方购买本保险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
2.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 您方同时购买的《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见34.2)所提供 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 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方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我方将会为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 批单。
5.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未经我方书面批
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 规定。
6. 双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当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有权 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34.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生满60天至55周岁(见34.4),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8.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4.5)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
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4.6)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
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34.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 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
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 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身故且在身故时未满18周
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
《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 止。
三、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见34.8)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第 十个保单